| 客户按揭贷款须知及注意事项
感谢您选择广汇房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及银行贷款相关文件规定,在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自办理按揭手续之日起,您必须于次月同一日前将合同规定的月均还款存入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中),用于偿还贷款。无论银行是否按时扣划,您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该还款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2、做为您按揭贷款的提供方,因您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而造成担保方垫付当期还款及利息的,您应接到通知3日内向担保方归还垫付资金,另交纳垫付资金的10%作为违约赔偿担保方。
3、如您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足额还款,银行将按借款合同规定没收您贷款所构房产,并由贷款担保人进行回购。因此产生的银行利息和逾期罚息由您承担,同时您还须按照购房合同相关约定赔偿担保人经济损失。
4、无论何种原因,您未按时足额存款还贷,银行每天将收取高额罚息,直至您偿清逾期款及罚息为止,遇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存款。
5、如果您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丢失,应及时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挂失,补办新卡手续。并由您本人携带新卡和身份证前往原办理按揭部门办理新卡授权签字事宜,否则新卡还款无效。您的借记卡不允许透支。
6、根据您签订的按揭贷款担保协议书规定,凡以按揭形式购买商品房并已办理按揭业务的客户,因您自身原因调房、变更、过户、退房而造成退贷的,必须支付贷款额一年利息作为承担赔偿担保方。
7、按揭贷款发放后,您取得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期限不得展期(延期),按揭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将于次年元月一日起统一调整。
8、您在申请按揭贷款时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必须真实有效,该联系电话无论何人接听,担保人都有权告知有关购房事宜。如因此发生涉及您个人隐私等问题,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您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广汇按揭部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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